住安養院、護理之家也要打契約?沒錯!衛生署與消保會最近通過了「護理之家定型化契約範本」,明文規定,消費者有五天的的審閱期,而住民(服務對象)在入住之前,應提供胸部X光及糞便檢查等報告。

衛生署護理及健康照護處表示,目前全國約有308家合格的護理之家,總床數為1萬7000床,平均佔床率為七成多,預估目前約照顧了1萬2000多名慢性病患、或是臥床行動不便、以及無法暫時脫離呼吸器的三管病人(鼻胃管、氣切、尿管)。


新版定型化契約規定,護理之家在收取保證金時,最高不得超過兩個月的長期照護費用,而這筆錢必須以機構名義設立專戶,存在金融機構中,以保障住民權益。

再者,當契約終止時,在未找到應負責照顧之人前,護理之家仍應對住民負起照護義務;住民一旦辦理出院,護理之家必須在住民遷出三日內,將住民剩餘的保證金,無息歸還給住民或是委託人。

另外,為了避免護理人員任意約束住民,契約中也規定,除了先徵求委託人、住民或是住民家屬同意,且經醫師診斷,或是具有三年以上臨床護理工作等人員的評估,認為有約束的必要,才能使用適當約束物品來約束住民。

【2007/09/29 聯合晚報】@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林軒鴻(阿山哥)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