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昨天宣布通過生前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生前契約簽訂14天內,消費者不須任何理由即可要求解約,業者應於30天內退款;即使簽約超過14天解約,業者至少應退全部價款的80%。


「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規定,契約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五天,有預收費用者,應將收費的75%信託,並公布管理狀態。

消保會法制組組長黃宏全表示,由於消費者訂購生前契約時,距離給付時點可能長達數十年,而且購買契約通常在無法詳細判斷下作出決定,因此對解約、契約內容調整都保留較大彈性。

生前契約留有調整機制,由契約當事人協商並於契約中敘明每幾年可檢視契約內容一次,在總價不變原則下,變更服務項目或規格。

【2006/06/24 民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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